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 請 人 陳美華
陳莉莉
陳淑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第一款參照)。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應提出足使非訟法院明瞭抵押物現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俾法院審酌聲請之合法性。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之1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確定,承審法院除依法判決共有土地分割外,亦就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應為補償之金額予以酌定。嗣共有人持前開判決依法辦理分割登記,並就應為補償金額為聲請人等設定法定抵押權,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前開判決所命金錢補償範圍對聲請人等為給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謄本,則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對象及所有權人,是否確為相對人?本院無從知悉。是以,即有命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之必要。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於114年12月2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聲請人已逾期兩週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系爭房地建物建號 門牌 面 積(平方公尺) 共有權利範圍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七層:200.57 陽台:11.87 1分之1 陳美華 5分之1 陳莉莉 5分之1 陳淑華 5分之1 陳麗華 5分之2土地地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共有權利範圍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48 10000分之106 陳美華 50000分之106 陳莉莉 50000分之106 陳淑華 50000分之106 陳麗華 50000分之21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789 10000分之106 陳美華 50000分之106 陳莉莉 50000分之106 陳淑華 50000分之106 陳麗華 50000分之21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 761 10000分之106 陳美華 50000分之106 陳莉莉 50000分之106 陳淑華 50000分之106 陳麗華 50000分之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