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92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劉尚松關 係 人 開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永興業有限公司
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王家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台永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永公司)、開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泰公司)前後於民國108年5月4日、111年8月18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等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萬元、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等人於113年2月26日,共同開立面額為2,397萬6,000元、1,100萬元之本票二紙,交聲請人收執,詎114年4月30日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計尚欠1,074萬0,555元本息未獲清償。又關係人台永公司、開泰公司雖於設定抵押權後,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渠等均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 中山 吉林 三 921 7059 74/90000 2 臺北 中山 吉林 三 921-6 14 74/90000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1 395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 九層:42.78 合計:42.78 1/1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25 備考 共有部分:吉林段三小段2460建號,11250.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90000分之122附表二: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 中山 吉林 三 921 7059 74/90000 2 臺北 中山 吉林 三 921-6 14 74/90000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1 395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 九層:42.78 合計:42.78 1/1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26 備考 共有部分:吉林段三小段2460建號,11250.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90000分之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