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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消債核字第 4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日期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