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葉尚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尚軒」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尚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