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承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民國114年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2月19日」。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