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聲 請 人 行動貝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哲民代 理 人 廖維達律師
張嘉予律師楊壽慧律師相 對 人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4,68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