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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585號聲 請 人 陳名鵬代 理 人 林美伶律師相 對 人 林和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5,209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1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訴訟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60,835元(裁判費17,335+鑑定費47,700+鑑定費190,800+鑑定費1,000+鑑定費4,000),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65,209元(計算式:260,835×0.2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