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奥田実代 理 人 徐碩延律師相 對 人 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念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95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