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735號聲 請 人 朱修慶相 對 人 內政部消防署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重國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字第1號判決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歷審判決主文就訴訟費用之諭知為比例負擔如下:㈠第一審(確定部分):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6,538元(聲請人預納)。
⒉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9,581元【計算式:6萬6,5
38元÷661萬6,627元(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95萬2,712元(聲請人敗訴未提起上訴部分金額)=9,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⒊聲請人負擔:9,581元(聲請人敗訴未提起上訴部分,已確定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
⒈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5萬6,957元【計算式:6萬6,538元-9,581元=5萬6,957元】。
⒊第二審訴訟費用:11萬1,175元【計算式:1萬3,650元(
聲請人預納)+1萬2,000元(聲請人預納)+9,221元(聲請人預納)+1,000元(聲請人預納)+7萬5,304元(相對人預納)=11萬1,175元】。
⒋相對人負擔:14萬4,594元【計算式:(5萬6,957元+11萬1
,175元)×86%=14萬4,594元】。⒌聲請人負擔:2萬3,538元【計算式:(5萬6,957元+11萬1,
175元)-14萬4,594元=2萬3,538元】。㈢綜上,本件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14萬4,594元,扣除相對
人預納之7萬5,304元,相對人仍應賠償聲請人預納之6萬9,2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