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12號聲 請 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相 對 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黃郁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88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3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歷審判決主文就訴訟費用之諭知為比例負擔如下:㈠第一審(確定部分):
⒈第一審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⒉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6萬3,596元【計算式
:26萬2,536元(聲請人預納)+530元(聲請人預納)+530元(相對人預納)=26萬3,596元】。
⒊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15萬8,158元【即聲請人未
提起上訴部分,計算式:26萬3,596元×3÷5=15萬8,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⒋聲請人負擔:15萬8,158元(聲請人未提起上訴部分,已確定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
⒈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10萬5,438元【計算式:26萬3,596元-15萬8,158元=10萬5,438元】。
⒊第二審訴訟費用:17萬7,720元(相對人預納)。
⒋聲請人負擔:9萬4,386元【計算式:(10萬5,438元+17萬7,720元)÷3=9萬4,386元】。
⒌相對人負擔:18萬8,772元【計算式:(10萬5,438元+17萬
7,720元)-9萬4,386元=18萬8,772元】。㈢第三審:
⒈第三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⒉第三審訴訟費用:13萬9,315元(相對人預納)。
⒊相對人負擔:13萬9,315元。
㈣綜上,本件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32萬8,087元【計算式
:18萬8,772元+13萬9,315元=32萬8,087元】,扣除相對人預納之31萬7,565元【計算式:530元+17萬7,720元+13萬9,315元=31萬7,565元】,相對人仍應賠償聲請人預納之1萬0,52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