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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聲 請 人 柯富彬相 對 人 悅禾莊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洪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8,023元、土地複丈費1萬0,180元、建物測量費6,180元,合計8萬4,383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438元(計算式:8萬4,383元×10%=8,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