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46號聲 請 人 陳美玲
林盛鏘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證金債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上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3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萬8,73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