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76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黃鈺婷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提存之新臺幣「6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