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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悟覺妙天(原名:黃明亮)

王靜華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蔡宥祥律師相 對 人 楊岐

邱淑娟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二項中關於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玖拾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