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聲 請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相 對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58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583元【計算式:(裁判費147,432元+證人旅費530元)×4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