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何積厚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之0相 對 人 洪錦波上列當事人間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判決認可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裁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迭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5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非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