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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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相 對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6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1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2萬6,002元,合計4萬3,33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