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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 陳連成(已歿)特別代理人 陳瀅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倫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資料可憑,因聲請人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之繼承人,得檢附繼承相關文件,另以聲請人陳連成法定繼承人之身分提出聲請,自不待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