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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 李治明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6,32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2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初勘費5,000元及鑑定費186,176 元,合計207,026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86,323元(計算式:207,026乘以0.9,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