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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張邦文相 對 人 張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陸許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案已確定。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