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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78號聲 請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慶俊代 理 人 趙立偉律師相 對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3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1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裁判確定。

其中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聲請人於第三審所支出之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裁定核定),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