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田勝宏
白王來富白玉玲吳小蘭吳慶湖巫游秀莉巫蘭琪李文清李晉豪李訓勝李慧玲
林杰明林雅文邱保珠邱唯倫邱唯展孫易清張黃金照許月玲許凱民郭明清陳明富陳冠勳
陳潔如楊忠賢葉矢如葉青龍廖梅秀劉育綺劉龍昌潘春火
潘美芳鄭智珠謝宗翰顏茂荃蘇文鋒蘇何安英
蘇智雄
蘇傳玉蘇楷倫
蘇楷恩蘇筱倩鐘婌張碧枝
林志榮宋杏元鄧王長妹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相 對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編號1-47『應負擔訴訟費用』欄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田勝宏、白王來富、白玉玲、吳小蘭、吳慶湖、巫游秀莉、巫蘭琪、李文清、李晉豪、李訓勝、李慧玲、林杰明、林雅文、邱保珠、邱唯倫、邱唯展、孫易清、張黃金照、許月玲、許凱民、郭明清、陳明富、陳冠勳、陳潔如、楊忠賢、葉矢如、葉青龍、廖梅秀、劉育綺、劉龍昌、潘春火、潘美芳、鄭智珠、謝宗翰、顏茂荃、蘇文鋒、蘇何安英、蘇智雄、蘇傳玉、蘇楷倫、蘇楷恩、蘇筱倩、鐘婌、張碧枝、林志榮、宋杏元、鄧王長妹,下稱田勝宏等47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5號(下稱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依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餘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42號以相對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全案業已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依後附表編號1-47『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比例合計百分之
51.9),餘由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48.1,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田勝宏等47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9,857元(參第一審卷一第7頁收據1紙),依上述第一審判決,其中百分之48.1即471,311元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979,857元×48.1%=471,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其餘百分之51.9即508,546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979,857元×51.9%=508,546元】,各聲請人應負擔金額如後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金額所示。從而,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田勝宏等47人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471,311元,餘聲請人應賠償之金額確定如附表編號1-47『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末以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並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洽,是以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 1 田勝宏 2.7% 26,457元 (計算式:979,857×2.7%) 2 白王來富 0 0 3 白玉玲 0 0 4 吳小蘭 0.4% 3,919元 (計算式:979,857×0.4%) 5 吳慶湖 0 0 6 巫游秀莉 29% 284,159元 (計算式:979,857×29%) 7 巫蘭琪 1.8% 17,637元 (計算式:979,857×1.8%) 8 李文清 0 0 9 李晉豪 0 0 10 李訓勝 0 0 11 李慧玲 0 0 12 林杰明 2.7% 26,457元 (計算式:979,857×2.7%) 13 林雅文 0 0 14 邱保珠 0.4% 3,919元 (計算式:979,857×0.4%) 15 邱唯倫 0 0 16 邱唯展 0 0 17 孫易清 0 0 18 張黃金照 0 0 19 許月玲 0.4% 3,919元 (計算式:979,857×0.4%) 20 許凱民 0 0 21 郭明清 0.9% 8,819元 (計算式:979,857×0.9%) 22 陳明富 1.3% 12,738元 (計算式:979,857×1.3%) 23 陳冠勳 5.9% 57,812元 (計算式:979,857×5.9%) 24 陳潔如 0 0 25 楊忠賢 0 0 26 葉矢如 1.3% 12,738元 (計算式:979,857×1.3%) 27 葉青龍 0.4% 3,919元 (計算式:979,857×0.4%) 28 廖梅秀 0.9% 8,819元 (計算式:979,857×0.9%) 29 劉育綺 0 0 30 劉龍昌 0 0 31 潘春火 0 0 32 潘美芳 0 0 33 鄭智珠 0 0 34 謝宗翰 1.3% 12,738元 (計算式:979,857×1.3%) 35 顏茂荃 0 0 36 蘇文鋒 0.4% 3,919元 (計算式:979,857×0.4%) 37 蘇何安英 0 0 38 蘇智雄 0 0 39 蘇傳玉 0 0 40 蘇楷倫 0 0 41 蘇楷恩 0 0 42 蘇筱倩 1.9% 18,617元 (計算式:979,857×1.9%) 43 鐘婌 0 0 44 張碧枝 0 0 45 林志榮 0 0 46 宋杏元 0 0 47 鄧王長妹 0.2% 1,960元 (計算式:979,857×0.2%) 合計 51.9% 508,5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