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862號聲 請 人 黃晉惠相 對 人 協令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敏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92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判決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被告不服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7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43%,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9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2,016元、鑑定費967,000元,合計1,369,016元;相對人於第一審繳納鑑定費120,000元,於第二審繳納上訴費115,845元。依上開判決所示,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分述如下: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即原告就敗訴部分未上訴,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依第一審判決主文定之):
①被告應負擔192,309元【計算式:(原告敗訴金額36,611,
362÷原告訴訟標金額44,307,218)×原告繳納費用1,369,016×17%,以下各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②被告可抵銷99,600元(計算式:被告繳納鑑定費120,000×原告應負擔83%)。
③被告應賠償原告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2,709元(計算式:192,309-99,600)。
㈡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即被告上訴部分,應依第二審判決主文定之):
被告應負擔102,249元【計算式:(原告勝訴金額7,695,856÷訴訟標金額44,307,218)×原告繳納費用1,369,016×被告應負擔之比例43%】。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
聲請人應負擔57%即66,032元(計算式:115,845×57%)。㈣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台幣128,926元(計算式:92,70
9+102,249-66,03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