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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977號聲 請 人 周明定相 對 人 林世昌(林周玉秀之繼承人)

林世幸(林周玉秀之繼承人)

林婉玲(林周玉秀之繼承人)

林麗玲(林周玉秀之繼承人)

林美玲(林周玉秀之繼承人)

周秀琴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秀琴(林周玉秀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秀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