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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裁全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15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張中平相 對 人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宏峻相 對 人 姚凱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73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212,69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212,691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債權備查卡、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民事裁定、支付命令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