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89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陳潔慶相 對 人 益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堯相 對 人 陳添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5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4,525,21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525,219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借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民事裁定、不動產謄本、信用保證基金通知函、支付命令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