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裁全字第 3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03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桂羚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桂羚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74,292元未清償,迭經催討未果。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就相對人之財產於374,292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聲請人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表等件影本,堪認已有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多次聯繫還款未獲置理,相對人恐已

失聯或躲避債務而無法全數清償等語,惟查:經催告未獲置理,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亦難遽認相對人有陷於無資力之情事。此外,聲請人亦無提供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

(三)依前揭說明,縱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仍不得命為假扣押,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