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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裁全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66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黃建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玖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智於民國108年11月間成立信用卡契約,相對人依約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帳款,而至114年1月相對人已累計信用卡帳款新臺幣(下同)120,472元(其中本金107,423元)未付,迭經催款相對人,仍未依約清償,依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多次催促清償債務未果,恐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就相對人財產在90,000元範圍內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聲請人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息查詢、催收紀錄、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憑,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觀諸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以為釋明,相對人近期已有負欠他銀行信用卡帳款,逾期未繳足最低金額之情事,堪認其已對多數債權人負債,有資不抵債情事。據上可認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上開釋明雖有不足,惟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故本件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