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9年3月16日死亡)、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3月1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7歲左右時,經家中長輩決定,為養父母丙○、乙○○收養,現養父母已死亡,故欲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父母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本生家之父、母均已歿,聲請人之本家家庭之兄弟姊妹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本院114年7月22日訊問筆錄、本生父母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