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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張O祥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與養父張O發係好友,因養父無子女,故由養父收養並照顧被收養人,現養父已死亡,聲請人亦有繼承遺產,故聲請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憑。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伊由養父收養後,便與養父一起生活,由養父扶養伊,養父於民國88年過世,伊那時剛開始工作,工作還不穩定,沒有給養父生活費,因生母有原住民身分,伊希望小孩有原住民身分,這樣教育上可以有補助,考試亦可以加分,養父死亡後伊繼承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終止收養後亦會繼續祭祀等語,有本院114年9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件審酌重點在於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聲請人所述,其與養父間並非形式收養,聲請人1歲左右便由養父張O發收養,養父已實際負擔扶養照顧責任,是應可推論張O發因無子女而收養聲請人,係為滿足親情、日後奉養、延續香火等,又張O發死亡後,聲請人並單獨繼承張O發之遺產逾260萬元,即聲請人已因收養而獲得為數不少之金錢,聲請人尚未來得及扶養養父,養父即已死亡,依一般倫常觀念,聲請人仍應盡到祭拜、傳承姓氏(傳宗接代)的義務。

聲請人雖主張終止收養可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已獲取更多教育資源,然縱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受教權亦不受影響,難以此理由而認有終止收養之必要性或急迫性。

四、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與養父成立收養後,養父已盡為人父之責任,聲請人並繼承養父之遺產,聲請人即應盡養子之義務。權衡養父生前收養聲請人可能之原因(親情、祭祀、傳宗接代),認如許可聲請人於養父死亡後終止收養,難謂對養父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亦查無終止收養之急迫及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