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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鄭O城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鄭O收養,現因養母鄭O已死亡,爰依法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及聲請人是否有終止收養之真意。是本院乃定期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114年12月17日行訊問程序,惟前開開庭通知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屆期無故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到單、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憑,故本院依現存證據資料無從確認聲請人之終止收養真意,亦無從審認本件終止收養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