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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08號聲 請 人 黃溪芝

陳玄宗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燕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