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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翁林瑋律師即協洋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