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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薏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永固電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張淑美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