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廖文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