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宥元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竹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