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宇展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