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里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聲 請 人 蕭路嶺
高輝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聲請人高建文、高輝貞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