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李蜚鴻聲請人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李蜚鴻聲請人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