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夷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皓昇聲 請 人 陳清鴻
王依凡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台灣雙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之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足裁判費,台灣雙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8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