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佳恩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相 對 人 羽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勇舜代 理 人 劉仁閔律師
林禹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予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持有相對人20%之股權,因相對人代表人連勇舜曾向銀行借錢,並將聲請人出借之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用以清償銀行債務,另擅自以相對人名義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借款1,500萬元,相對人並有欠薪、虧損,及有相差甚鉅之股東往來款紀錄,有侵占相對人公司款項之虞等情。又聲請人曾請求相對人提供聲請人完整之四大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遭拒,相對人未提供110年及111年之財務報表,及提供112年及113年不同版本、金額不同之財務報表,有財報不實及偽造之嫌,致聲請人無法掌握相對人之經營情形。另相對人僅於113年6月27日召開董事會而已,相對人未定期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有違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03條第1項之規定。綜上,本件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並聲明: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範圍與期間詳如附表所示。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為編造財報之主體,相對人於110年10月3日、10月17日、111年2月15日及112年1月6日均有召開股東會,於113年6月19日亦有寄發該年董事會開會通知與會議議程予聲請人,排定113年6月27日召開董事會並決定於113年7月22日召開股東會,相對人於111年至112年之股東會上均有提供110年及111年財報予聲請人,另於113年6月27日召開董事會時,提供公司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予聲請人,聲請人在110年到112年間均有參與股東會及董事會,113年則僅參加董事會,相對人從未拒絕提供或不予提供財報予聲請人。聲請人既擔任相對人公司董事,基於其董事權限得隨時查閱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相關財報,其股東權益並未受有減損,聲請人曾撥打165防詐騙專線指稱相對人騙取其1,600萬元,致相對人銀行帳戶等均遭列為警示帳戶並遭凍結,實則聲請人所述不實,另聲請人空言指摘相對人向中租公司借款及欠薪等情,亦屬不實,又所謂112年資產負債表係因系統出錯而產生2版本,並無偽造,聲請人現透過聲請選派檢查人方式請求公司提供財報更有權利濫用並影響公司營運之虞,且聲請人應先向相對人申請查閱,若遭拒,可訴請法院命相對人提出而非逕為聲請選派檢查人,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並無理由且無必要等語。
四、經查:㈠相對人資本為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已發行股數280萬股
,聲請人自110年起為股東,持有56萬股,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投資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是自形式上觀之,聲請人係符合公司法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資本總額1%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等情,堪予認定。㈡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語,惟為相對
人否認,陳述:110年10月3日、同年月17日、111年2月15日、112年1月6日、113年7月22日均有召開股東會,113年6月27日召開董事會,因相對人規模不大,董事與股東為重覆人選,故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時,因人數較少,未有固定形式,惟各股東及董事均有一起開會討論等語,並提出LINE群組對話、股東會議紀錄、開會通知、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7至125頁),顯見相對人並非全未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況選派檢查人制度係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而不及於公司業務之決策或執行是否適當,是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未按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應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循救濟管道,要難以聲請人所舉上開事由,即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㈢又聲請人主張向相對人請求交付相關會計表冊遭拒絕等語,
亦為相對人所否認,陳稱:相對人於111年至112年之股東會上均有提供110年及111年財報予聲請人,各董事於會上並就財報編制事項討論,並同意最終出具之財報內容,聲請人為財報編制主體,定有取得相對人110年至112年之財報,且相對人曾於113年4月22日以存證信函寄送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予聲請人,並於113年6月27日召開董事會時,提供公司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語,並提出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至142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23至32頁),其內容僅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召開股東會或依約退還聲請人之股款等情,且聲請人尚可提出112年之資產負債表(見本院第173、175頁),並陳述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13年6月27日及113年5月均有提供財報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曾向相對人要求提供或閱覽相對人會計表冊遭相對人拒絕之證據,自難認聲請人要求提供或閱覽會計表冊遭相對人拒絕。至聲請人雖陳稱相對人提供之資產負債表等未經核章且右邊頁面遭截斷,並有不同版本等語,然相對人已說明係因使用之會計系統表單均顯示資產負債表為該年之12月31日產出,實則係不同月份產出之報表等語,聲請人亦未舉證證明曾向相對人要求交付有經會計師等簽證之完整會計表冊遭拒絕之事實,當不足認相對人製作之會計表冊即屬虛偽不實。
㈣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遲延給付薪資,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
擅自向中租公司借款,且股東往來增減幅度異常,有選任檢查人必要等語,惟相對人陳述相對人僅於112年2月間有遲發薪資之狀況,相對人向中租公司借款已於112年7月6日還清等語,並提出110年7月至112年2月元大銀行帳戶明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99至242頁),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尚不足證明相對人財產遭侵占或其他股東有何財務行為致相對人虧損等情事,又縱相對人公司營業有所虧損,亦尚難認該虧損係因經營過程中有何不當、違法之情事所致。審之聲請人自承在113年6月30日聲請人被退出群組之前相對人是正常經營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尚不足認相對人之交易、業務或財務即有異常,而於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應以少數股東保護機制予以檢查之必要,即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不符。
㈤綜上,依聲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證據,難認聲請人已檢附理由
、事證釋明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與必要性。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編號 檢查文件 1 相對人110年與金融機構(包含中租迪和公司等同類融資機構)之往來資金對帳表 2 相對人111年與金融機構(包含中租迪和公司等同類融資機構)之往來資金對帳表 3 相對人112年與金融機構(包含中租迪和公司等同類融資機構)之往來資金對帳表 4 相對人113年與金融機構(包含中租迪和公司等同類融資機構)之往來資金對帳表 5 相對人114年與金融機構(包含中租迪和公司等同類融資機構)之往來資金對帳表,截至114年2月止 6 相對人110年之薪資印領清冊及其匯款紀錄 7 相對人111年之薪資印領清冊及其匯款紀錄 8 相對人112年之薪資印領清冊及其匯款紀錄 9 相對人113年之薪資印領清冊及其匯款紀錄 10 相對人114年之薪資印領清冊及其匯款紀錄 11 相對人112年股東往來款之原始憑證 12 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110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13 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111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14 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112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15 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113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16 相對人之中國信託、元大銀行及其他銀行存摺明細表 17 營業報告書 18 財產目錄 19 國稅局年度決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