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理 人 許仁澤相 對 人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義務人方志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由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23日環事字第1100143787號函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在案。因執行業務所需,惠請本院協助選任本案111年度廢費執特專字第33260號行政執行事件抵押權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俾利聲請人辦理後續行政執行事宜。
三、經查,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經清算程序,經本院以81年度司字第288號准其清算完結之情,有卷附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57號民事裁定記載可憑。是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已清算終結,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之目的係俾利聲請人辦理後續行政執行事宜,顯與公司法第333條得為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