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蔡鴻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