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95號聲 請 人 周麗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95號聲 請 人 周麗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