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99號聲 請 人 鄭人文相 對 人 新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上開聲請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新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等情。惟聲請人仍未依期限繳納聲請費用,是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