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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22號原 告 許偉平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被 告 吳亞倫特別代理人 吳希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在本院一一四年度審原易字第三七號詐欺案件審理中,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一一四年度審原附民字第六一號事件受理,並於同年八月間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被告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及一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兩度腦梗塞,致語言功能與認知功能缺損、大小便失禁、肢體無力、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受損,已達欠缺意思能力、喪失訴訟能力情形,經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同年六月四日以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裁定選任被告同住之胞妹吳希蕾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

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一一0年八、九月間因車輛維修事宜結識,被告獲悉原告興趣為收藏特殊車款,自一一一年六月間起,遂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佯稱具荷蘭國籍,在荷蘭STADHUIS AUTO'S B.V.(下稱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經指派來臺,且S汽車公司在荷蘭有二手車市場,負責人並為德國MERCEDES-BENZ GROUP AG(下稱賓士集團)之股東,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致原告陷於錯誤,自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止,二十七度向被告採購汽車或汽車零件,合計交付被告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購買商品、金額及付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致原告受有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之損害,被告遲未交付原告所購買之商品,原告始知悉受騙,被告業因前開故意不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犯詐欺取財罪確定,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又原告對被告至為信任、推心置腹、猶勝兄弟,遭被告詐欺背叛,身心遭受嚴重創傷,並因冗長訴訟程序飽受煎熬,為恐家人發現長期憂鬱不安,後並因遭詐騙與配偶爭吵不斷、感情失和、夜不能寐,被告前開行為併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權,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並均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一一0年八、九月間因車輛維修事宜結識,被告自一一一年六月間起,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佯稱在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致原告陷於錯誤,自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止,二十七度向被告採購汽車或汽車零件,合計交付被告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購買商品、金額及付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致原告受有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之損害,被告業因前開故意不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犯詐欺取財罪確定等情,已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一一四年度審原易字第三七號詐欺案件刑事卷宗審認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茲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於一一0年八、九月間因車輛維修事宜結識,被告獲悉原告興趣為收藏特殊車款,自一一一年六月間起,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佯稱在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致原告陷於錯誤,自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止,二十七度向被告採購汽車或汽車零件,合計交付被告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購買商品、金額及付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致原告受有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之損害,此經原告指陳歷歷,且與本院刑事庭一一四年度審原易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前已述及,則被告係自一一一年六月間起,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以佯稱在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自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止,二十七度向被告採購汽車或汽車零件,合計交付被告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堪以認定。原告依首揭法條請求被告如數賠償,自屬有據。

(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

1惟得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者,以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受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為限,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略為「身體、康健、名譽、自由之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賠償之金額 (慰藉費) 以保全其利益」、「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等語即明。

2本件被告結識原告後,自一一一年六月間起,基於詐欺取

財犯意,佯稱在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致原告陷於錯誤,自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止,二十七度向被告採購汽車或汽車零件,合計交付被告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購買商品、金額及付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迭已載明,是原告係受被告施以詐術(即佯稱在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而陷於錯誤、主動交付金錢,其意思決定自由權並未受侵害,亦即被告僅故意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原告所稱「遭被告詐欺背叛,身心遭受嚴重創傷,並因冗長訴訟程序飽受煎熬,為恐家人發現長期憂鬱不安,後並因遭詐騙與配偶爭吵不斷、感情失和、夜不能寐」等情節,與其他財產犯罪被害人(例如:財物遭他人故意毀損或竊取侵占)衍生之憤怒、自憐、心痛、懊惱、驚嚇、怨懟、不滿並無二致,非謂財產受侵害衍生之精神上痛苦,均屬人格權受侵害,則原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一百萬元,難認有據。

(三)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甚明。被告對原告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已如前述,應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返還所詐取之金錢(共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依前揭法條,並應加給自損害發生時起即至遲自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即最後一筆款項交付日)起之利息,則原告請求被告就是筆債務併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見附民卷第十九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非無憑。

五、綜上所述,被告自一一一年六月間起,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佯稱在荷蘭S汽車公司任職,有取得特殊車輛、零件之管道,致原告陷於錯誤,自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止,二十七度向被告採購汽車或汽車零件,合計交付被告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之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四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四元,及自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編號 商 品 金 額 (新臺幣) 付款日期 1 賓士廠牌SLR型式車輛座椅兩張(定金) 36,153 111.07.21 2 賓士廠牌63型式車輛1000瓦風扇 10,331 111.07.25 3 賓士廠牌SLR 211型式中古車輛(定金)(一部價金)(一部價金) 150,000 80,000 150,000 111.07.27 111.08.17 111.12.16 4 賓士廠牌W211 E63型式中古車輛(定金) 45,000 111.07.29 5 BMW廠牌F80型式車輛(比利時、荷蘭)卡鉗兩套(定金) 37,170 111.08.17 6 賓士廠牌OS GIKEN改裝S212 LSD型式車輛差速器(定金)(一部價金) 20,000 20,000 111.10.28 111.12.21 7 ARP 625+ 天柱螺絲M156一組 27,000 111.11.30 8 賓士廠牌OS GIKEN改裝S212型式車輛排氣管頭段(定金) 40,000 111.12.01 9 賓士廠牌S212 E63型式車輛718排氣管;賓士廠牌SLR型式車輛M113 E55引擎;六顆引擎;賓士廠牌AMG65型式車輛12缸引擎 (定金)(一部價金) 150,000 40,000 111.12.23 112.01.13 10 賓士廠牌R63型式中古車輛 160,000 111.12.29 11 原廠齒輪螺絲(每套20支)三套 27,000 112.01.17 12 GT4碳纖維汽車座椅二張 28,000 112.01.18 13 汽車座椅(其一含防滾籠)二張 60,000 112.02.06 14 波蘭E55引擎 48,000 112.03.09 15 保時捷(PORSCHE)廠牌CARRERA GT型式荷蘭材料車(定金) 220,000 112.03.17 保時捷廠牌CARRERA GT型式比利時材料車(定金) 300,000 112.03.20 保時捷廠牌CARRERA GT型式俄羅斯材料車 80,000 112.03.25 16 TOYO廠牌R888R高性能跑車輪胎(305.30.19四條;325.30.19八條)十二條 78,400 112.03.28 17 保時捷廠牌CARRERA型式車輛718電子閘門EXHAUST系統 120,000 112.03.28 18 NGK火星塞五百支 110,000 112.03.30 19 道奇(DODGE)廠牌響尾蛇型式中古跑車 270,000 112.04.06 20 賓士廠牌SL65 BS型式中古車輛 260,000 112.04.24 21 帕加尼(PAGANI)廠牌AMG V12引擎 80,000 112.04.27 22 賓士廠牌SLS BLACK SERIES型式中古車輛 80,000 112.05.03 23 保時捷廠牌918 SPYDER型式2015年出廠報廢車(定金)(一部價金)(一部價金) 220,000 200,000 200,000 112.05.03 112.05.08 112.06.02 24 賓士廠牌AMG STYLE OIL COOLER(油冷卻器) 45,000 112.05.10 25 賓士廠牌SLS型式中古車輛;賓士廠牌SLR型式中古車輛;保時捷廠牌918 SPYDER型式中古車輛 280,000 112.05.18 26 賓士廠牌SLS型式中古車輛;賓士廠牌C63BS型式中古車輛;賓士廠牌AMG GTR BS型式中古車輛;法拉利(FERRARI)廠牌中古車輛;麥拉倫(MCLAREN)廠牌765型式中古車輛;藍寶堅尼(LAMBORGHINI)廠牌LP700型式中古車輛 300,000 112.05.25 27 藍寶堅尼廠牌LP700型式報廢車三輛;藍寶堅尼廠牌EVO HURACAN X1型式報廢車 270,000 112.05.30 總 計 4,242,054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