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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楊怡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440元(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337號裁定在案,兩造均未抗告而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