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9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被 告 林靖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5,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萬5,2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本院卷第39、85、101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2條第1項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113年12月15日為止,共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萬1,814元(其中消費款為2萬8,342元、循環利息為1,062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其他費用為2,410元)未依約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43
.74.85)向其線上申辦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119年11月30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1.8%機動計算(現合計為13.53%),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7月29日止,尚欠借款28萬1,923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及利息。
㈢被告再於113年1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9.1
21.117)向其線上申辦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22日起至120年1月22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3.17%機動計算(現合計為14.9%),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3年7月21日止,尚欠借款19萬1,499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及利息。㈣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9至32、37至108頁),互核相符,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1 3萬1,814元 2萬8,342元 15%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8萬1,923元 28萬1,923元 13.53% 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9萬1,499元 19萬1,499元 14.9%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0萬5,236元 50萬1,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