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王德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震興(已死亡)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