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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王德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震興(已死亡)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三年度全字第三八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分別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朱震興(已死亡)以103年度全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06-13